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导师与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导师的交流合作,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完善我所客座研究生管理制度,结合本所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客座研究生是指非上海兽医研究所经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的研究生。
第三条 客座研究生的学籍、档案、党团组织关系仍在原培养单位。
第四条 客座研究生的接收条件
(一)我所接收客座研究生的导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我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 承担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3. 有能力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并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包括赔付金额不低于100万的意外身故保险、赔付金额不低于10万的意外伤残保险、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津贴)。
(二)客座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爱党爱国,遵纪守法;
2. 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
3. 满足导师科研任务需要的专业背景;
4. 在相关科研院所或高校在读,且具有较好的培养潜力;
5. 认同研究所文化,服从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
第五条 研究所导师招收客座研究生须事前取得其学籍所在学校的导师和学校同意,并通过所在团队提出申请,填写:《培养客座研究生申请表》、《客座研究生个人信息登记表》,签订《客座研究生培养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经科研管理处审核批准,并登记备案后方可接收客座研究生。导师不得擅自接收未经审批和登记备案的客座研究生,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导师停止招生1年。
第六条 客座研究生纳入研究所研究生日常管理,由科研管理处负责登记备案、所在团队指定导师直接管理,生活补助由所在团队统一发放。
第七条 经审批备案的客座研究生携带身份证、学生证、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住宿缴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到科研管理处报到,科研管理处负责指导客座研究生通过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报研究生院备案。经备案的客座研究生可享受住宿、生活补助等待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未登记备案的客座研究生办理住宿、发放生活补助等事项。客座研究生在所期间发生大病住院、人身意外等问题,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研究所和所内导师不负责赔偿任何费用。
第八条 所内导师是客座研究生在所期间的第一责任人,客座研究生在所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培养、科研学习、身心健康关怀、人身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以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均由所内导师负责。客座研究生到境外与第三方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和参加国际会议的审批和手续办理需回学籍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如确因学业和科研工作需要,费用由合作导师课题支付的,须经双方导师申请,并由学籍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出境证明,提交条件建设与财务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 客座研究生在所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海兽医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客座研究生违反以下条款任何一条,当事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科研管理处通知学籍所在单位,终止联合培养协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严重违反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的规章制度;
(三)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到岗,且无正当理由者;
(四)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五)拟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六)发生重大试验事故或严重影响研究所工作的事件;
(七)故意破坏研究所实验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八)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相关科研项目信息泄露;
(九)其他解除联合培养协议的情形。
第十条 客座研究生培养环节的管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所内导师配合完成,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署名按培养协议执行,未经所内导师同意,不得将科研记录本带离研究所。
第十一条 培养期结束,客座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毕业离所、退还物质通知单》,办理离所清单所有手续,报科研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离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