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住宿管理
科研管理处根据研究生招生情况和研究所住宿条件,计划安排入所学生的住宿,学生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基建后勤处负责安排学生住宿事宜并发放房卡。基建后勤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维修维护和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等工作。科研管理处和基建后勤处有权调整学生住宿房间,住宿学生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二条 客座研究生住宿管理及招生条件
客座研究生(系指非上海兽医研究所经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的研究生)的住宿原则上由团队和导师自行安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科研管理处提出住宿计划,基建后勤处安排客座研究生住宿;并按研究所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导师可向科研管理处提出客座研究生住宿申请,客座研究生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基建后勤处安排住宿。团队首席、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最多可分别有3名、2名和1名客座研究生(以下简称:名额内客座研究生)在所内住宿。条件允许情况下,每位导师可有1名额外客座研究生住宿名额,按照申请住宿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住宿。
第三条 收费标准
学生公寓实行收费管理。上海兽医研究所经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的研究生(以下简称:本所研究生)按照每个床位1000元/人/学年收取住宿费;
名额内客座研究生按照每个床位1000元/人/学年收取住宿费;
其他客座研究生按照每个床位3000元/人/学年收取住宿费。
住宿时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研究生按照一学年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在半年以内的研究生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不在研究所宿舍住宿的研究生不缴纳住宿费。
第四条 新生入住
本所研究生:需填写《研究生住宿申请表》,导师签字后交至科研管理处,同时缴纳房卡押金200元。方可到基建后勤处办理入住。
客座研究生:须按照《客座研究生管理办法》(附件2)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经基建后勤处和科研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住宿,并填写《研究生住宿申请表》,导师签字后交至科研管理处,同时缴纳房卡押金200元。方可到基建后勤处办理入住。
第五条 离所
本所研究生:必须于当年7月10日前填写《研究生毕业离所、退还物质通知单》,办理离所清单所有手续,报科研管理处审核通过后,退还200元押金后离所。
客座研究生:必须于当年4月20日前填写《研究生毕业离所、退还物质通知单》,办理离所清单所有手续,报科研管理处审核通过后,退还200元押金后离所。
规定离所日期,不符合延期住宿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如不按时办理离所手续,科研管理处将不予安排该生导师及所在团队新生所内住宿。
第六条 申请延期住宿
延期毕业的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的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填写《延迟退宿申请表》,申请延期住宿。
1、研究生考取当年本所博士研究生,在前往研究生院兽医学院学习期间,可保留住宿床位,按住宿收费标准缴费。
2、本所研究生延期毕业,时间不得超过3年,可保留相应时间的住宿床位。按住宿收费标准缴费。
3、客座研究生延期毕业,如需要继续留所开展研究工作,需提供学校延期证明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公章,导师确认签字后,可保留住宿床位,按住宿收费标准缴费。该研究生占用导师的客座研究生在所内住宿名额。
第七条 学生宿舍房间内的设施、家具、(如床、桌子、凳子、窗帘、门锁等)由研究所统一安排配备,不得将私人家具搬入房间内使用。
第八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他人(包括学生亲属、朋友和同学等)。
第九条 学生每人配备房卡一张,不得随意转借,进出宿舍忘带房卡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处登记,由宿管人员将门打开。门锁不得私自更换,需要维修请联系基建后勤处。
第二章 用电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按季度计划用电,超额收费”的办法。阴面房间每人每月免费电量额度50度(夏冬季:即1、2、7、8、9月份共5个月)和30度(春秋季:其余月份),阳面房间每人每月免费电量额度40度(夏冬季:即1、2、7、8、9月份共5个月)和20度(春秋季:其余月份)。由基建后勤处管理人员将用电额度充入用电卡内。免费额度不够时,由用电人到条件建设与财务管理处缴纳购电费用,由基建后勤处工作人员将相应电量充入充电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宿舍区内各种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如床、灯具损坏、电源线路故障、厕所和洗漱间漏水、堵塞等),联系基建后勤处报修,由基建后勤处安排人员维修。
第十二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1000瓦及以上)以及洗衣机、冰箱等电器设备,不准私接电线,不准使用明火。离开宿舍应关闭空调和电灯及电器开关。功率不超过1600w功率的电吹风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使用。
第十三条 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查验学生证件,学生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妨碍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四条 对非宿舍住宿人员,宿舍管理人员有权问询和检查随带的物品。
第十五条 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如发现宿舍被盗,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基建后勤处或门卫。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和反动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区域内抽烟、酗酒、打架、赌博等。
第十八条 禁止将犬猫等宠物带入宿舍。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从事经营性活动(如微商、直播带货等)。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及公共区域的卫生,应尊重保洁人员的工作;宿舍内垃圾必须分类投入指定垃圾桶内,不得放置宿舍公共区域内。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或楼道内炒菜做饭。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倾倒剩饭及杂物;严禁向走廊或窗外泼水;严禁在宿舍内吸烟、严禁随地吐痰、燃烧废纸、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宿舍内外墙壁上涂写、刻画。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对学生寝室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使用、住宿秩序等进行例行检查时,学生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宿舍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科研管理处和基建后勤处根据需要随机抽选团队首席和研究生导师组成检查小组,对研究生宿舍开展例行检查(每月两次)和不定期抽查。团队首席和研究生导师收到“开展研究生宿舍检查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成员填写《宿舍检查评价表》对宿舍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科研管理处和基建后勤处及时汇总结果,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宿舍检查结果,对在宿舍管理、卫生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的宿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结合上海兽医研究所的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留宿他人,私自调换、转让床位、私自出租,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所通报或取消研究生住宿资格。
2.室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开除学籍并追究相应法律和民事赔偿责任。
3.在室内存有各种违规电热器(电饭锅、电磁炉等),首次发现,没收违规物品,扣发研究生一个月生活补贴,一年内取消各种评优评选资格;再次发现,全所通报批评,扣发研究生三个月生活补贴,一年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4.私自改动或破坏公寓电器装备、电源线、网线、门锁等公共设施,首次发现,扣发研究生一个月生活补贴,一年内取消各种评优评选资格;再次发现,全所通报批评,扣发研究生三个月生活补贴,一年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5.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因违规用火用电引发火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和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7.对室内卫生差,空气污浊、衣物摆放凌乱、果皮纸屑成堆、桌面乱堆垃圾,被褥叠放不整齐、垃圾不及时清理,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全所实名通报,扣发1个月生活补贴;
8.公寓内严禁吸烟,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全所实名通报,扣发1个月生活补贴,一年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9. 在宿舍区域打架,赌博,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所通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研究生住宿资格。
10. 在宿舍区域饲养犬猫等宠物,从事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全所通报批评,扣发研究生三个月生活补贴,一年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11.拒不缴纳住宿费,取消入住资格,限期搬离。
12.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全所实名通报,扣发生活补贴;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导师名下研究生受到以上处理累积三次/学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对研究所造成严重影响的,导师停止招生1年。
14.其它影响公寓安全和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经基建后勤处和科研管理处共同确认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6月24日所务会通过,即日起开始执行。原2019年5月16日所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