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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研究生实验记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2-15 来源 :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规范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管理,保证科研记录的客观性、完整性、再现性和严肃性,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的水平,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所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者资料分析等科研实践中,根据真实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的各种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加以分析,可作为不同时期进行相关研究取得的阶段性的结果的记录。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对学位论文工作中所做的所有实验研究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准确和及时。不得伪造或篡改原始数据。

第四条  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实验设计、实验名称、实验时间、实验人员、实验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成败分析及阶段性总结等内容,选题、开题、实验设计、技术路线和实验步骤等应当完整反映课题内容和研究生培养过程。课题名称、研究目的、实验(调查)设计方案、实验(调查)时间、实验材料、实验(调查)方法、研究过程、观察指标、实验结果和结果分析等内容的记录要求如下。

(一)课题名称:首次实验记录必须注明课题名称、课题来源和课题编号等。

(二)研究目的:研究工作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包括科研工作的研究方向、目标和意义。

(三)实验(调查)设计方案:实验(调查)设计方案是实验研究的实施依据。一份科学、完整的实验记录必须有一个详细的实验设计方案,实验设计的内容应当按照科研目标详细编制,实验设计方案需要研究生和导师签名。

(四)实验(调查)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

(五)实验材料:

1.实验研究:详细记录实验中所采用实验材料来源和品种,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其度量精度,主要试剂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及有效期,自制试剂要在首次记录中详细说明配制方法、配制时间和储存条件等。实验材料如有变化,应在相应的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

2.调查研究:研究的对象、样本的来源、抽样的方法、样本量大小的计算方法、调查表的设计、资料搜集方法等。

(六)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七)研究过程:应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异常现象的处理及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的分析等。

(八)观察指标:在研究过程中用来指示和反映研究对象中某些可被研究者或仪器感知的特征或现象标志。

(九)实验结果:准确记录定量观察指标的实验数据和定性观察指标的实验变化,调查研究按专业要求准确完成调查表的填写。实验结果真实可靠,不得修饰或涂改。

(十)结果分析:包括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选择的依据,分析过程记录,需有明确的文字小结,图片和照片要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对一段时间的实验要做阶段性文字总结。对于实验结果与预期结果不相符的,要详细记录并分析原因。

第五条 实验记录本

(一)研究生到所后统一到科研管理处领取科研记录本,对于有特殊记录的课题可自行设计,但必须标上研究所的名称;一个课题可以有多个记录本,但应当按照时间顺序编号使用,以保持实验记录内容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易读性。不同课题的内容应分别记录,不得混合记录。

(二)实验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撕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加页,行文中不得有空页。如有缺、漏页,应说明原因。实验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以保证修改前的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三)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等原始记录材料应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上,并在相应处注明工作日期、时间和文字说明;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实验记录本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实验图片、照片等应粘贴在科研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底片、磁盘、声像资料等特殊记录媒体应装在统一的资料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科研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并粘贴在实验记录本上,必要时将数据重新誊写。

第六条 实验记录的书写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便于长期保存;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等易褪色的笔书写。记录字迹要工整。

(二)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并得到公认。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验精度要求。

(四)利用信息技术检索的批量数据,可打印并粘贴在实验记录本上,但须骑缝签字,并应注明目的、检索的时间和检索方法。

第七条 科研工作记录的内容务必真实、客观,原始数据完整。对内容与方法相同的重复实验可在不影响他人阅读理解的前提下从简记录,但与前次实验的不同之处必须予以说明。实验结果和讨论部分不得从简。

第八条 实验记录本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第九条 实验记录的签署、检查和存档。

(一)每次实验记录完成后,应由研究负责人和记录人在记录后签署姓名和时间。

(二)研究生和导师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研究所和研究生院对实验记录进行检查,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实验记录本》等实验记录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导师应定期审核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并在记录手册上签署检查意见、建议和检查日期,导师审核科研实验记录的时间间隔约 2 个月左右。所科研管理处将定期对实验记录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研究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三)实验记录检查工作是研究生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科研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中期考核不得通过。

(四)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会上,应提交《实验记录本》,供答辩委员会查阅、质疑。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结束后,《实验记录本》由导师审阅签字后,应将《实验记录本》及时上交课题负责人或导师,方可申请答辩。研究生离所,不得带走《实验记录本》。

(六)研究生科研数据、实验材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课题组或者导师所有,由导师具体负责管理、备查。学生未经导师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七)本办法适用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离所前应将《实验记录本》原件提交给本所导师或课题组进行归档。

第十条 本规范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 2014 年 3 月 18 日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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