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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2-15 来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条件

凡是我所在籍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答辩,符合《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博士研究生还需符合研究所制定的《关于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学位发表文章要求的规定》方可向研究所学位会提交毕业申请学位授予材料,材料通过后有科研处统一负责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

第二条 论文答辩申请时间

一年答辩安排2次,分别于当年的3月31日前或10月21日前系统(留学生向科研处提交纸质版)提交答辩申请。

第三条 答辩准备

1. 应由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论文与摘要写作规范》执行。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年以上工作量,论文正文字数 2 万字以上、参考文献 80 篇以上(含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两年以上工作量,论文正文字数 4 万字以上、参考文献 150 篇以上(含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

2. 不端检测:申请者向科研处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全文疑似复制比不得高于10%,章节疑似复制比不得高于20%。

3. 上传系统:通过学术不端检测后,本人进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半年于3月31日前上传系统,导师和研究所完成审核;下半年于10月21日前上传系统,导师和研究所完成审核,所有博士全部双盲评阅,硕士双盲评阅按30%比例有研究生院通过系统公开随机抽取,双盲评阅论文须隐去本人和导师的全部信息。

4. 格式审查: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对申请者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论文评阅工作。

第四条 论文答辩

1. 评阅专家确认:

双盲评阅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聘请三位评阅专家;非双盲国内和国际留学生硕士生论文的评阅人为两名副研及以上(副教授),由导师负责聘请中国农科院以外的专家至少一名;国际留学生博士生由导师负责聘请三位中国农科院以外研究员或教授担任。国内学生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评阅,国际留学生通过纸质版进行评阅。

2. 评阅结果处理:

1)全部评阅专家均“同意答辩(较小修改)”,方可进入答辩环节,否则答辩无效。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答辩;

2)评阅意见中有“较大修改后答辩(答辩前须重新该专家二次评阅通过)”的,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由学位办再次送该专家进行复评,通过后方可答辩;

3)评阅意见中有一份“不同意答辩”的,另增聘两名评阅人;有两份及以上“不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无效。

3. 专家确认:

由导师或创新团队和科研处一起负责答辩专家的聘请;博士生需要聘请7位相当研究员或教授级专家,中国农科院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硕士生需要聘请5位相当副研究员及以上或副教授及以上专家,中国农科院以外的专家至少2名。

4由各创新团队或科研处组织,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及答辩秘书名单,论文答辩由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始。

2.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要点,时间一般为 30-40 分钟。

3. 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 由导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简历、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等。

5.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决定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对论文水平(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做出评定,并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

6.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7. 申请人对宣布的结果表态并向答辩委员会致谢,答辩结束。

第五条 答辩材料提交

1. 《学位申请表》。

2. 学位论文。需要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必须与纸质版内容完全一致,必须是一个完整的 WORD 文件或 PDF 文件。文件命名格式:学号-姓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3. 答辩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单、答辩报告书、论文评议书、答辩委员名单、表决票和答辩记录,均要求用签字笔或钢笔书写或打印,用圆珠笔填写无效。

4.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要求内容准确无误,贴有照片。国际留学生不需要填写。

5. 《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表》,并附代表作的复印件。

6. 《授予博(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此表由研究生管理系统打印,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研究所学位会

召开研究所学位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有效,对学生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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