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规范我所国家公派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派留学是指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包括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以及由国家安排并提供部分资助的享受国外奖学金的,以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人员、研究生等身份进行的留学。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和科研管理处负责我所国家公派留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派留学期限及选派条件
第四条公派留学期限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情况和方式确定。
第五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思想品德良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学成回国为本所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进所工作一年以后,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留学专业领域需符合我所学科发展研究方向。
(四)身体健康。
(五)从国外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国家公派留学(跟课题、项目相关的通过合作研究途径公派出国的除外)。已经公派留学回国人员,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如回所服务五年后)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
第三章 公派留学人员待遇
第六条 公派留学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
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派留学期间,按月发放50%岗位绩效,其余待遇保留(其中年终绩效由团队首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已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如需参加留学基金委安排的外语培训,我所不承担其外语培训费。
第四章 公派留学管理
第九条 职工需经团队首席同意后,参加英语培训。每年12月,科研处发布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通知,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团队首席同意推荐后报至科研管理处,并由科研管理处将推荐人选报所里备案。经研究所同意后,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留学人员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定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须与我所签订《上海兽医所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公派留学期间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结束回国后,一周内到综合办公室报到,并在一个月内向综合办公室递交书面留学总结,内容包括在外的学习研究情况、体会、建议、意见等;如有在外的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荣誉证书及个人评价等应主动将复印件一并交综合办公室留存。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国(境)时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办理,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的才可研究决定延长出国(境)时间,并要求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同意,报所领导班子进行审批。在延期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待遇同第三章第七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无故未按时报到,自应报到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经催促半年内仍无故未报到者,按违约处理,并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和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